扬州民间借贷和解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来源:

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对于法官来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在审查证据时通常需要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判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掺杂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实践中也常见诉讼主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只凭客观表象而简单判断,若当事人一方的举证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当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贷双方的基础关系,亦或是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事实能够佐证的,则该证据较大可能不会被采信。民间借贷需谨慎对待,天境星峰律师助您规避风险,实现双赢。扬州民间借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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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的认定。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整体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全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的时间等,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舟山民间借贷纠纷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专注民间借贷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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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贷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3)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甚至是基于感情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可否并存。大家都知道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本金、利息(正常息)、逾期息(罚息)、违法使用借贷的违约金等条款,那么民间借贷可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正常利息及逾期息(罚息)、违约金呢?在借款合同相继约定利息、逾期息条款并不矛盾,不需求进行选择、取舍,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关借贷的性质及利息、罚息的支付标准,法院应该予以认可、支持,同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也是如此。天境星峰律师团队凭借多年的民间借贷法律服务经验,为您的借款之路保驾护航,让您安心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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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我们认为,可以在坚持资金自有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放开,即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认定为有效,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借贷基准利率计算。企业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借贷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借贷活动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贷合同,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无效。企业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统一标的物,分别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借款合同纠纷难解?天境星峰律师来帮忙,让您轻松应对法律难题。上海民间借贷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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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扬州民间借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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